• 三亞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13-05-27 22:05:36 來源: 三亞廣達公交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共交通(以下簡稱公交)市場管理,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公交服務質量,促進公交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線路(含旅游公交線路)經營權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部門)依照規定程序授予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所設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等要求從事公交客運經營的權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交客運(含旅游公交客運)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部門是本市公交線路經營權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公交線路經營權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提高公交客運服務質量和促進公交事業健康發展為目的,將有限的公交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從而建立一個“扶優汰劣、競爭有序”的公交客運市場。

    第二章 公交線路經營權的授予

    第六條

    公交線路經營權的授予主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將公交線路經營權授予本市國有企業。 招標公告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在本市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七條

    市交通部門是本市公交線路經營權的招標人,其職責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接受投標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

    (四)提供招標項目的相關信息服務,解答有關招投標活動的疑問;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標、評標或議標;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確認并公布評標結果;

    (七)簽發中標通知書等經營權中標確定文書;

    (八)協調有關部門為中標人辦理相關運營手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和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質、條件和要求;

    (四)參加招投標報名的地址、方式、截止時間和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六)投標地點和時間;

    (七)招標人認為應予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和要求;

    (二)開標日期、時間和地點;

    (三)評分標準;

    (四)投標(或履約)保證金標準、繳交和退還;

    (五)營運線路、站點、首末班車時間、發車間隔、車輛的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車輛數量、運價標準;

    (六)招標項目安全服務質量、社會責任承諾;

    (七)擬簽訂的公交線路經營協議的主要條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招標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交線路經營權的招投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凡參加本市公交線路經營權投標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注冊登記的企業;

    2、擁有公交客運經營資格;

    3、能出具本市銀行提供的購置招標項目的車輛資金的資信證明(原件)。

    第十二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7個以上(單數)運政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1人在本市交通部門中隨機抽取,余下人員在省級運政管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將評標結果通知招標人,經招標人確認后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

    第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里的有關內容與市交通部門簽訂《三亞市公交線路經營協議》。 市交通部門應當自簽訂《三亞市公交線路經營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取得公交線路經營權的企業頒發《三亞市公交線路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中標人憑《三亞市公交線路經營許可證》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入戶手續后,由市交通部門辦理相關營運手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十六條 市交通部門應當在中標人投入營運后5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中標人。 中標人中標后在3個月內未投入營運的,視為放棄線路經營權,且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的公交線路經營權將授予本次招投標的候補中標人。

    第三章 公交線路經營權的管理

    第十七條 公交線路經營權屬國家所有,任何經營者不得將取得的公交線路經營權折算成企業資產。 公交線路經營權不得轉讓、出租,不得將公交線路經營權以單車承包、帶車掛靠等方式發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第十八條 公交線路經營期限為5年,經營期滿,公交線路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在公交線路經營期限內因故確需進行運力更新的,由市交通部門提出公交運力更新處理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進行運力更新,更新后原經營期不變。

    第二十條 在公交線路經營期限內因故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由市交通部門提出公交線路經營權的處理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本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投標,重新授予公交線路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獲得公交線路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市交通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市交通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公交線路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交線路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責令改正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在公交線路經營權評議考核中被定為不合格線路和不合格企業的(公交線路經營權評議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二)擅自進行重組、兼并的;

    (三)公交車輛外觀、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未達到公交線路經營協議規定的;

    (四)不執行市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或其他緊急運輸任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交線路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部門應當依法終止公交線路經營協議,取消其公交線路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公交線路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交線路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交通部門可對經營的公交線路進行調整。

    (一)城市道路變化或公交線路優化確需調整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或道路狀況發生改變確需調整的;

    (三)經營的公交線路客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經營的公交線路無法正常營運的;

    (五)其他確需調整的情況。 線路調整后,經營企業應到市交通部門辦理公交線路經營協議變更手續。 線路調整涉及其他經營線路、企業的,由市交通部門依法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交線路經營權授予、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紀檢監察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侵犯經營企業或其從業人員的財產、人身權利的;

    (二)違法授予線路經營權的;

    (三)私分罰沒財物的;

    (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職務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交線路經營權的公交企業,由市交通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公交線路經營權從事公交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未按照批準的公交線路、站點、時間進行營運的,由市交通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經營企業未執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票價營運的,由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由三亞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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